20**年,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月23日起至2015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为6个月,工作内容为从事移动公司电话经理岗位,后来某公司以移动公司要求为理由,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故自已申请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李某不服故委托佑平律师,佑平律师认为在试用期内作为某公司应当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根据目前材料无法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在认定的事实上认为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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