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父母系台湾人,在大陆购置房产若干,后来相继去世。身前留有书面遗嘱,将上述房产分配给王某等子女。但由于其中一子女在大陆未前房产(台弯房产由已由其继承),故表示不认可该遗嘱。故王某等其他子女不得已,委托律师处理该事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相应的涉台程序将其中不认可遗嘱的子女诉至法院。该子女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对该案的进程百般穷尽诉讼程序。先后通过管辖权异议,异议上诉,之后庭审中申请对遗嘱的鉴定,以及反诉等。之后都为我们律师一一化解。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按照死得的遗愿,将房产时行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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