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罚款、早退罚款、工作时间玩手机也要罚款。
现在很多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当中都存在类似的条款,虽然大部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的工作习惯,保证员工工作期间的效率,但类似的规章制度本身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案例】
2019年,上海某公司因刚成立,规章制度尚不完善,所以经常有员工迟到或旷工。为了减少这种现象,公司管理层就根据员工迟到或旷工的情况,进行金额不等的罚款,其中迟到一次罚20,迟到三次罚100。
实施该项制度后,员工迟到或旷工的现象大有改善,但也引起了很多员工的不满。
接着,就有员工因为罚款制度的问题,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辞职的通知书,同时以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提起诉讼。
公司本来以为只是罚个款做警示作用,并不会有什么问题。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的机关,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而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无权对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同时规章制度未完善,也没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由于公司确实存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员工进行罚款,未及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
因此,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公司向其支付了近4万元的经济补偿
【案情分析】
一、员工侵犯公司权益,公司扣钱 ≠ 罚款,当然,公司没有罚款权,还是可以扣钱的但是,扣钱也是有条件的,在此不赘述。
二、【公司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满足两点,才能够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根据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公司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所以公司也就丧失了对员工罚款的权力。
公司不合法扣钱、罚款,教你4步维权
打工不易,必要时一定要采取以下方式合法维权: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调解
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
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仲裁处理
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解决
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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